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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四)

时间:2024-05-23 08:00   浏览数:次   来源: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编的第七章,也就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①表决权。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组织应尊重、保护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②选举权。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要切实保障党员和党员代表的选举权,反对强加于人,防止少数人包办选举或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所选的人,只要是选举范围内有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干涉。决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于有上述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制裁。党员和党员代表,必须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选举权。被选为某一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党员,应该反映自己所代表的党员和组织的意愿。候补代表、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有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不能行使选举权。

③被选举权。党员有被选举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被选举权,要将被选举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作为党员和党员代表本身,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被选举权。当自己落选时,要注意尊重选举人的意志。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被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被选举权。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因为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单位,在现所在单位没有被选举权。

④强迫、威胁、欺骗、拉拢。强迫即施加压力使服从、迫使;威胁即威逼胁迫,用威力使人服从;欺骗即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拉拢即设法使别人站到自己一边来。

本条的第一段,是对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况总的违纪处理方式;第二段是在此范围内施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的进一步规定,显然,后者的处分更加严厉。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针对对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辩护、作证等的影响,相关侵犯其权利行为的处分。

党章第四条党员权利第四款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第五款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第八款规定“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且特别说明“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很显然,本条针对的就是对上述权利的侵犯。

①批评、检举、控告。所谓批评,即指出所认为的缺点和错误;所谓检举,即揭发他人的过失、错误;所谓控告,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以上均为党员权利,对其进行阻挠和压制即违纪。阻挠,即阻止或暗中破坏,使不能发展或成功;压制,即竭力抑制或制止。还有一种情况,是将相关的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②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所谓申辩,指的是申述解释、申述辩解;所谓辩护,在法律上是辩护方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从而达到无罪或者减轻罪行等目的;所谓作证,指的是作见证。

③压制党员申诉,申诉即向上级或上属机关申述情由。对党员申诉的压制,并造成不良后果是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另一种情况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在党内法规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申诉规定》都有详细规定的申诉程序和要求。

④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我们可以对照党章里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以上没有提到的权利都在此列。

⑤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况,包括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打击报复。批评人,即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检举人,即进行检举的人(在宪法中有关于检举人的进一步规定,检举人的权利有:举报权,要求回避权,查询结果权,要求保护权,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其他权利。其义务有: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控告人,在法律层面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指控、告诉的公民;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对于违规发展党员行为的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对于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即为违纪行为;通过什么才能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呢?此处明确提出的是“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党员身份证明,包括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等,也可以是专门说明某人党员身份的证明信、函件等。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了详细的发展党员程序,凡是违反的,都属于本条第二段所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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